信息系统外包软件开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丽江师专”)外包软件开发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章 外包软件开发管理
第三条 由各业务部门提出信息系统软件开发需求,校园信息化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外包开发单位,并在校园信息化管理中心内部指定专人负责软件开发过程中与业务部门、开发单位的沟通及软件交付后的维护工作。
第四条 通过规定程序取得信息系统开发资格的单位,应依照国家信息安全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中关于应用安全的要求,设计、建设符合相应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应用系统。
第五条 信息系统的开发必须符合软件工程规范,并在软件开发的各阶段按照安全管理目标进行管理和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开发人员或参加开发的协作单位应经过严格资格审查,并签订保密协议书,承诺其负有的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开发单位完成建设任务后,需向校园信息化管理中心移交完整的信息系统开发过程文档资料,包括需求分析说明书、软件设计说明书、软件程序源代码、系统安装光盘、系统安装手册、系统管理手册和软件操作手册(包括:纸质和光盘介质)等。
第七条 外包开发的软件在交付前,由校园信息化管理中心组织验收小组依据开发要求的技术指标对软件功能和性能进行验收测试。
第八条 测试环境必须使用校园信息化管理中心认可的硬件设备环境,在建设使用单位认可的测试场地进行。禁止使用实际数据作为测试数据。
第九条 外包开发的软件在安装之前,由校园信息化管理中心组织技术力量采用第三方的商业检测工具检测软件中的恶意代码,并根据开发单位提供的源代码对软件中可能存在的后门进行审查,记录审查结果。
第十条 应用系统开发完成后应经过至少一个月的试运行,经立项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才能投入正式使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